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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2022年03月25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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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的决定,条例将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为增加康养等养老用地的保障力度,《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规定,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文物等部门根据本辖区城市建设、民生保障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需要储备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交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土地库。收购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报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储备土地库。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同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条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储备土地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护。条例同时将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纳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拓玲)

  【编辑:梅镱泷】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2022年03月25日 09:57 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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