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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情节严重者会被追究刑责
2022年05月25日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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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多地公布的不少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故意隐瞒在疫情重点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史,不只是罚款、拘留这么简单,情节严重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日前,蓝田县公安局通报的一例典型案例引起广大市民关注:5月19日,苏某、王某、李某某、柯某某、刘某某等5人自驾车从上海返回西安,于20日上午10时15分到达沪陕高速蓝田厚镇收费站。苏某等5人在卡口登记时谎报自己从江苏省苏州市返回,后防疫人员按照要求对以上5人进行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核酸检测结果苏某为阳性,5人随后被集中管控和收治。在管控收治后,其余4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经查,上述5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故意隐瞒风险地区旅居史,引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严重风险,影响恶劣。苏某等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于2022年5月22日被警方立案侦查。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刻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情节严重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防控容不得一点儿“小任性”,人人都要背负起大责任。蓝田县公安局提示广大群众配合防疫工作,遵守防疫规定,主动如实报备个人行程,自觉参加核酸检测,积极落实扫码、消杀、登记等措施。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王江黎

  【编辑:梅镱泷】

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情节严重者会被追究刑责

2022年05月25日 09:12 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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