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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碰撞事故赔偿1.9万 法官:驾驶非机动车当有“礼让”之心
2023年10月31日 08:47 中新网陕西

  在路上骑自行车撞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导致人身损害,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去年5月,西安市民李女士在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前方骑自行车的王女士时发生碰撞导致王女士受伤。事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女士负全部责任。随后,王女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部外伤、面部有擦伤,共计产生医疗费14000余元。

  同时,李女士系某外卖公司的外卖骑手,该事故是在其送外卖过程中发生的,某外卖公司为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其中约定因骑手造成第三者赔偿限额为45万元。

  事后,王女士多次主张其合法权益,但李女士、某外卖公司、某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其相关损失,故王女士诉至雁塔法院。

  本案应按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女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王女士对事故不负责任。因案涉事故发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故其应对案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45万元范围内)。

  经审理,承办法官郭少勇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余元。

  雁塔区人民法院曲江法庭法官郭少勇表示,自行车之间的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少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便会以“交通事故”来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中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即使驾驶非机动车也不能“掉以轻心”,更不可“横冲直撞”,时刻要保持一颗“礼让”之心。(雁塔区人民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崔景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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