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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法院:“模型作品”侵权调解结案 法治与人文精神相统一
2024年12月17日 17:32 中新网陕西

  近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模型作品”侵权的案件。原告认为,某电视剧中出现的攻城车和投石车与其设计制作的模型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故将三家出品方作为被告起诉至雁塔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原告徐某作为一名古战车模型设计爱好者,分别于2010年7月、2013年11月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其设计制作的投石车模型和攻城车模型。在2021年7月5日,徐某完成了作品登记,作品类别为模型。

  某电视剧于2018年8月开拍,于2020年12月首播,该电视剧中数次出现了攻城车及投石车的影视画面。被告辩称投石车及攻城车模型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剧中使用的道具车辆系道具组独立完成制作,与原告的模型存在诸多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亦不构成侵权。

  据介绍,原告设计、创作的投石车、攻城车模型虽然基于古兵器的相关历史资料,但并非对公有领域造型的精确复制和原物再现,而是在公有领域的表达基础上进行了取舍和加工,融入作者个性化的构思和意志从而构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立体造型”,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模型作品”。

  由于某电视剧的开拍时间晚于原告首次发表案涉模型作品的时间,存在接触原告模型作品的可能性,该电视剧中出现的攻城车及投石车与原告的案涉“模型作品”亦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不具备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故其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在对被告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法院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及维护我国影视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原、被告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法官孟元元表示,本案是一起关于“模型作品”侵权的典型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着手,认定以公有领域表达元素为基础,融入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可以构成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影视文化行业的发展与繁荣,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统一。(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王雨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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