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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法院:坚持创新引领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2025年02月11日 15:04 中新网陕西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审结了一起侵害知名茶饮品牌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据了解,原告A公司的品牌系全国知名茶饮连锁品牌,2018年原告正式启用新的品牌形象“雪王”,一经推出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与喜爱。经营中原告发现,被告B公司使用“雪王某城”及卡通图标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加盟店的数量达到数十家,并将标识实际用于商品及提供的服务上面。

  原告认为“雪王某城”及图标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都与原告的“雪王”等注册商标类似,给消费者造成强烈的视觉错误。同时,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通过转让取得案涉“雪王某城”等注册商标,最早注册于2020年9月1日,后于2023年8月17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宣告无效,故在宣告无效前对该商标的使用属于合理正当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害,且原告并未实际使用“雪王”等本案所主张的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在经营中的主要商标为“蜜雪某城”,其提供地对“雪王”及雪王形象卡通图标的宣传证据,能够证明“雪王”及雪王形象卡通图标与其主要商标“蜜雪某城”构成强关联,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原告A公司享有“雪王”“雪王摇摇”“雪王雪顶”“雪王魔法铺及图”商标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下一步,雁塔法院将继续坚持创新引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王雨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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