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法院速裁庭法官张蓓欣审理了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8900元。
本案中,原告小周为其孩子在A公司支付12800元购买128节课外兴趣班课程。孩子仅上课39节后,该机构即停课。小周和其他家长与该机构交涉无果后,因工作繁忙,暂时将维权事宜搁置。一年后,小周发现A公司已注销,遂将其唯一股东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法官张蓓欣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教育培训合同、上课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确认原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确系因公司单方违约,导致剩余98节课程未履行。
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官张蓓欣注意到,在A公司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注销清算报告》,其公司股东,即本案被告B公司承诺,截止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0元。全体股东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无剩余财产。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有隐匿、遗留的债务由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在本案中,B公司在明知其与包括雁塔法院:暑假报班遭遇“退费难”原告在内的数名家长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手续,故判令:被告B公司作为A公司股东,应对公司遗留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其退还原告相应费用。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除教育机构收取大额预付款后停止营业,造成家长后续维权难的情况外,另存在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签订的服务合同未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甚至为图一时方便,通过老师向培训机构转账,未将培训费支付至公司账户等情况。上述情况,均会造成家长依法维权时证据缺失,应当避免。
责任编辑:吴西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