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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法院:公司注销不代表债务清零 股东虚假承诺需担责
2025年09月10日 14:27 中新网陕西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就能“一笔勾销”所有债务?雁塔法院民二庭法官提示,公司注销并不意味股东一概免责。若公司在注销时未依法清算,或股东在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则股东仍应在承诺范围内或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显示,2021年3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B公司所承租位于某商业楼一楼的房屋部分出租给A公司,租期至2027年3月。2022年6月11日,B公司因自身原因搬离租赁地点,导致A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房屋。此后,B公司于2024年12月决议解散并注销,其股东甲、乙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两名股东支付B公司应返还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中途搬离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B公司注销后,其股东甲、乙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但事实上并未清理本案债务,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甲、乙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责任编辑:吴西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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