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车位认购合同纠纷案件,清晰明确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对妥善化解“合同僵局”、保障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具有示范意义。
2020年4月,原告甲某与被告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以12.4万元总价分四期购买车位一个。甲某支付前三期款项共计7.44万元后,因资金问题未按期支付尾款4.96万元。后开发商未向甲某催要,也未向其交付车位,双方的合同履行陷入僵同。
2025年2月,甲某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并自愿承担协议约定的1.24万元违约金,由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车位购买价款6.2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甲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且甲某拒不支付尾款,导致合同长期无法继续履行,形成“合同僵局”,符合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院判决,确认《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发商之日解除。甲某承担违约金1.24万元;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甲某剩余已付车款6.2万元。
未央法院表示,在商业活动中,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僵局”情况下,违约方在满足法定严格条件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的规则。该裁判体现司法的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也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妥善化解合同僵局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吴西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