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涉及宠物主携带犬只至商业场所游玩时发生意外,法院经审理对宠物主人与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具体划分。
该案原告甲某携带其宠物犬“桃子”前往一家以“自由奔跑”为宣传口号的宠物乐园玩耍。期间,“桃子”在园内一处约一米高的平台上与其他宠物嬉戏时,从未安装防护设施的边缘跌落。甲某事后发现爱犬行动异常,经诊断为左后肢十字韧带完全断裂,需手术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用一万二千余元。
甲某认为宠物乐园未对危险区域采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与乐园协商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宠物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宠物主人是否存在监护过失,以及损害结果与园区设施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宠物乐园作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案涉平台未安装防护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甲某作为宠物主人,在园区内未对其犬只使用牵引绳进行有效控制,致使其在嬉戏中脱离看护范围,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判定甲某未尽到妥善监护责任,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宠物乐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宠物乐园向甲某赔偿医疗费3801.66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据了解,该案审结后,涉案宠物乐园已开始着手改进相关安全设施。该判决亦对明确宠物服务行业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司法指引。(完)
责任编辑:吴西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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