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该案中,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的情况下,向未直接抚养自己的父亲主张权利,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孙某系孟某与孙某颖的女儿。其父母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孙某由母亲孙某颖抚养,但离婚协议中未就父亲孟某支付抚养费事宜作出约定。此后,孙某颖因工作变动收入减少,而孙某即将入学导致教育及生活开支增加,孙某颖遂以女儿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支付自离婚之日起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离婚协议虽未约定抚养费,但该约定不能免除孟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的法定抚养责任。且自离婚至起诉已逾三年,孙某的生活状况与需求已发生显著变化,面临入园就学等实际支出增长,仅由孙某颖一方承担抚养费确有困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即便父母曾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子女仍可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因此,法院判决孟某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月向孙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该判决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持续性,不因离婚协议的沉默或排除性约定而免除,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后的基本权益。(完)
责任编辑: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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