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审结一起涉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10万元授权使用费。
该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节目授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享有权利的44部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使用,授权使用费为10万元。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关短剧的版权文件及作品介质后,被告未支付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了其在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的备案截图及授权文件等证据,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原告拥有案涉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同时,原告已通过网盘交付作品,且被告曾出具《承诺函》承诺付款。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授权使用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西安近年来短剧产业发展较快,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凸显。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授权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助于规范短剧市场版权交易秩序。(完)
责任编辑:王丽莎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