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业主在小区地下车库骑行摩托车时摔伤,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服务企业与受伤业主各承担50%的责任。
2024年5月,业主张某骑行摩托车进入其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时摔倒,后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下坡处积水且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857元。
物业公司辩称已履行保洁义务,保证道路平坦,并在入口及下坡处张贴了“雨天路滑,小心慢行”的警示标语。同时指出,张某骑行时未遵守车库内“时速不超过5公里”的管理规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库存在坡度,雨后易产生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虽设置了警示标语,但未采取如铺设防滑垫等更有效的防范措施,未能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车库环境熟悉,骑行时未充分注意安全,且摔伤后未立即就医,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情况,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张某是否超速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各承担5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600.23元,其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因缺乏医嘱证明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款800.12元。
该案判决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风险防控责任,而业主自身也需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安全。(完)
责任编辑: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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