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曲江法庭审结一起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因中介机构未依约提供服务构成违约,且股东存在相关不当行为,法院判令该公司及其股东对退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3年2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留学服务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为指定学员提供硕士留学申请及学历认证服务,合同金额16.7万元。补充协议明确,若学员最终未获得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乙公司需全额退款。合同履行中,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但乙公司未能使学员获得学历认证。经催告,乙公司仅退款1万元,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15.7万元,并由公司股东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履约期间确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其工作人员在沟通中也曾承认项目出现问题并同意退款。2024年7月,双方就退款达成一致,法院据此认定合同于该时解除。
关于股东责任,法院指出,李某作为乙公司当前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对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原股东王某在诉讼期间通过减资程序退出公司,但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甲公司,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三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完)
责任编辑: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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