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在加班餐补贴申领中存在不当行为,陕西某科技公司将其开除。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公司解除合同缺乏制度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2022年7月,李某入职该公司任硬件测试工程师。公司规定,工作日加班至晚7点后的员工,可享受不超过30元的加班餐补贴。2024年4月,公司核查发现,李某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有26次下班打卡时间在晚7点前,但其点餐时间却在晚7点后。公司认为李某通过修改外卖地址等方式违规点餐,将餐食留作次日食用,属于骗取补贴,遂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其关于赔偿金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虽提交了点餐记录和打卡记录,但未能证明李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哪项明文规定或双方约定。公司提供的《加班餐点餐规则通知》发布于2024年4月12日,其中列举的违规行为处理并未明确包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审慎。
法院指出,李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公司未能证明该行为达到了可立即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也未能提供解除合同的制度依据。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经核算,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余元,工作年限超过1.5年不足2.5年,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的两倍作为赔偿金,共计20000余元。
法院表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民主且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该事实符合规章制度中明确的解除条件且解除程序合法。(雁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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