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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明确练车撞伤事故各方责任边界
2026年04月09日 13:48 中新网陕西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清晰界定了驾培封闭场地内发生人身损害时,学员、教练员、培训机构、场地经营方各自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边界。

  原告王某某在驾校练车场内,被另一名学员周某某驾驶的教练车撞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将学员周某某、教练员郭某某,以及涉事甲公司、乙公司及其分公司、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1日,在甲公司经营的练车场内,王某某完成倒库练习下车查看时,被正在独自练习的学员周某某驾驶的教练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的教练员(由乙公司安排)、周某某的教练员郭某某均未随车指导,处于脱岗状态。

  另查明,周某某的培训合同系与郭某某个人签订,盖章主体并非丙公司,郭某某自述与丙公司存在“合作或挂靠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甲公司作为训练场地经营者,明知郭某某非本公司教练,仍允许其带外来学员在场地内练车,同时知晓乙公司学员在欠费情况下被私自带入场地,未予制止。乙公司作为王某某的培训服务提供方,安排学员至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练车,且其派驻的教练员事发时脱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驾培这一特殊场景下,各方主体的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结合案件事实与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明确了各方责任:

  教练员郭某某在教学过程中擅自脱岗,将车辆交由尚不具备独立驾驶能力的学员单独操控,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训练场地经营者甲公司,未尽到场地内训练活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义务,对违规训练行为未予制止,存在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培训服务机构乙公司,未保障学员在安全环境中接受培训,且教练员脱岗,存在过错,因其分公司已注销,相应责任由乙公司承担,责任比例为20%;

  学员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练员离岗时独自驾驶车辆存在不当,综合其行为表现及事后积极施救、垫付费用的情节,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某下车查看时,未注意观察训练场地动态环境、未及时关闭车门,自身存在一定过失,自行承担5%的责任;

  因原告及郭某某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丙公司与郭某某或肇事车辆存在法律上的管理或归属关系,法院对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各项损失进行核定,在扣减各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后,判决周某某、郭某某、甲公司、乙公司分别向王某某支付相应赔偿款,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驾驶培训具有高度危险性,安全是首要原则。教练员随车指导不仅是教学需要,更是法定安全保障责任的核心;驾校及培训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负有对学员、教练、教学流程及场地的系统管理责任,不能转嫁管理义务、放任安全风险;场地经营方在对外开放场地时,必须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场地内的明显安全隐患负有监督和排除责任;学员在培训过程中也应自觉遵守培训安全规定,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该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驾培场景下多方主体的过错责任比例,也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安全经营提出了规范要求,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安全教学管理制度,强化教练员责任意识,从源头防范培训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事故,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梅镱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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