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两家企业因货款、质量等问题争执不下,一度对簿公堂。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从减轻企业诉累、修复合作关系出发,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这起纠纷的圆满解决,是雁塔法院“政法为民办实事”的又一生动实践——把司法服务送到企业最需要处,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及。
案情显示,2023年12月起,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五份《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项目供应瓷砖、岩板等建材,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履行中,原告累计供货价值202万余元,产生加工费12万余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欠货款49万余元、加工费12万余元,另有7392片瓷砖和360片岩板存放在原告厂区未提走。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违约金,并立即提货、支付仓储保管费。
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色差、破损等质量问题,导致其被业主方要求返工,产生维修损失14万余元;同时称经核算已超付货款29万余元,要求原告返还超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对货款数额、质量责任、仓储费用等争议较大。
承办法官王华梳理案情后,认为双方有长期合作基础,判决虽能定分止争,但不利于企业关系修复,且诉讼成本较高。法官从法律规定、商业信誉、时间成本等角度耐心释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加工费合计51万元,分四期支付;被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提货通知,原告分三次送货,被告验收无误后支付相应批次款项。若发现货物存在与样品不符或存在色差、破损、开裂、尺寸不符等质量问题,被告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并按照瓷砖52元/片、岩板129元/片的标准扣除对应货款;如被告逾期未发提货通知,仍需支付剩余款项,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承担仓储保管费;被告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雁塔法院提示,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规格、质量标准、验收期限和付款方式,注重保存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书面材料。发生纠纷时,积极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维护商业合作关系。(完)
责任编辑:梅镱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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