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当庭提交虚假的通话录音,被法院当庭识破并予以训诫。
2024年8月,小涵(未成年人)在某游戏平台充值5万余元。小涵妈妈随后向某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游戏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前退还15695.4元。
2024年11月4日,游戏公司在操作退款时因失误,实际退还了49323元,多退了33627.6元。
发现失误后,游戏公司立即联系小涵妈妈要求退还多退款项,但遭到拒绝。游戏公司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涵妈妈诉至雁塔法院。
庭审中,被告小涵妈妈辩称原告已通过电话同意免除其返还义务,并提交了一段与原告代理律师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然而,原告代理律师本人到庭质证后,否认该录音的真实性。经当庭核实,被告承认:该段通话录音系其自行伪造,并非原始录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解书约定,原告仅需退还15695.4元,实际多退的33627.6元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同时,法院对被告伪造证据的行为当庭予以训诫。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3627.6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表示,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提示,一些当事人误以为录音证据难以辨别真伪,试图通过剪辑、拼接甚至完全伪造录音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法庭审理中,录音证据并非直接采信,法院会结合通话记录、旁证、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必要时会进行司法鉴定或当庭比对。(完)
责任编辑:梅镱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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