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历时八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购房者甲某在支付全款后,因卖方违约、房屋被二次出售并设定抵押,先后历经五次诉讼,最终于今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7年5月,甲某与乙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支付全款后入住,但因房屋当时未办理产权证未能过户。2020年底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乙某拒绝履行合同。
甲某首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乙某需协助过户。诉讼期间房屋被保全查封。但在后续执行和解期间解除查封后,乙某利用补办程序取得新产权证,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丙某。
丙某随后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78万元。甲某遂提起第二次诉讼,请求确认乙某与丙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二人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判决合同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乙某名下。
然而,房屋上设立的银行抵押权成为新的障碍。为此,甲某提起第四次诉讼,请求注销该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未充分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此判决经二审维持。
最终,甲某于今年11月成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案通过确认合同效力、否定恶意转让、排除不当抵押等环节,逐步清除了权利实现的障碍。(完)
责任编辑: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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