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了原告西安市A培训公司与被告甲某、乙某、王某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并判令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切实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原告A培训公司2019年2月14日成立时,甲某以货币出资12.5万元,乙某以货币出资5.5万元、实物出资20万元,丙某以货币出资12万元。2019年2月18日,A培训公司向甲某转账125474.26元、向乙某转账5.5万元、向丙某转账12万元,且均备注“退投资款”。2022年10月A培训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发现三被告具有抽逃出资情形,便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出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主张上述款项虽备注为退投资款,但实际系A培训公司对股东债权的返还,不构成抽逃出资。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主张的股东会决议将三被告对A培训公司债权中的部分款项转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与A培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不符,亦与《验资报告》载明的验资审验结果明显矛盾。
A培训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分别向三被告转款并备注为退投资款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出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更是区域竞争的软实力。近年来,未央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生力军作用,主动担当,精准发力,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未央法院)
责任编辑:王雨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