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1999年,原告郭某与被告曹某因打工相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大龙,现大一在读。婚后二人时常争吵,感情不睦。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曹某离婚,因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原告郭某遂于2023年9月再次向雁塔法院诉请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由被告曹某抚养,由原告郭某支付抚养费。原告郭某无固定工作,以打零工为生活来源。经征求婚生子大龙的意见,其表示在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目前其在校读书,尚未独立生活,主张其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本案中关于婚生子大龙的抚养权问题,大龙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原告郭某与被告曹某虽为大龙的父母,但对成年子女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了解,本案中的大龙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婚生子大龙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雁塔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童晶晶表示,从道德层面来讲,父母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应对尚在就读,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但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
此外,在国家、学校有各种政策资助贫困学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手段解决大学学费及生活费,这也有利于培养当代青年人的独立自主能力,符合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雁塔区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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