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塔法院审理一起第三方主张抚养费用诉求的特殊案件。出生于1981年的小江,在其年仅1岁时,父亲刘某与母亲任某便选择结束婚姻关系。父母离异后,均未直接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孩子的姑姑刘某以实际替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母亲支付其在抚养孩子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金额超70000元。
据了解,小江父母离婚时约定小江由父亲刘某自行抚养,母亲任某无需承担小江的抚养费用。两人各自重新组建家庭后,小江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直至1989年,爷爷奶奶不幸相继离世。1998年,小江遭遇意外事故,不幸身亡。而其父亲刘某也于2018年辞世。
后来,小江的姑姑刘某了解到,小江的母亲任某因小江的意外死亡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款。基于此,姑姑刘某将任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支付1989年至1998年期间自己抚养小江的费用70000元,同时还要求任某承担4000元的丧葬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某并不认可姑姑刘某抚养照顾小江的主张,称姑姑刘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另外,从小江去世至今已经过20年,远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长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姑姑刘某主张自1989年至1998年期间一直抚养小江的事实缺少证据支持。另外,原告姑姑刘某提起的要求任某支付其抚养及安葬小江所支付费用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的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并非同一范畴,该请求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20年,据此法院驳回了姑姑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子女成年后,无论是承担了抚养照管义务的近亲属,还是在子女成年前单独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母,均有权向具有抚养义务另一方主张欠付的抚养子女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同时,该费用并不直接等同于抚养费,权利人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及法律保护的期限问题,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王雨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