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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为“展车”?未央法院判决: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赔偿2万元
2025年03月17日 17:40 中新网陕西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理了一起将“展车”当新车销售的案件。

  2023年12月,原告甲某花了21万元在被告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时被告明确告知甲某车辆为全新车,车辆行驶里程20公里以内。

  但甲某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划痕、玻璃有污渍、车内有污痕、行驶里程为21公里,遂要求被告更换车辆。被告解释称系运输和提车过程中的正常情况,不同意更换车辆。

  甲某在与被告多次确认案涉车辆为全新车后提车,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原告通过车载系统发现该车辆于2023年10月有人乘坐,甲某便立即与被告联系,被告答复称该车辆作为“展车”在展厅停放了三天,原告遂要求更换车辆,被告表示“展车”就是新车,销售时无需告知,不予更换。

  期间,甲某通过媒体报道、消费者热线和市长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被告均不予更换新车。经沟通无果后,甲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三倍赔偿其损失合计8万元。

  经未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交付车辆虽为“展车”,但仍为“新车”,且不影响原告订立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但被告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为“展车”的情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甲某2万元。被告在双方就案涉纠纷协商过程中已公开道歉,故本案不再涉及。关于原告甲某主张被告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一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应当就消费者询问的车辆性能等信息进行全面、如实告知,同时,在强调消费者有权获取商品全面信息的同时,亦应强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即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在客观方面未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主观方面亦不存在欺诈故意的情形,则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也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等价值较高的商品时,尽量不要“开盲盒”,应在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功能后,再签署相关交接材料,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央法院)

责任编辑:王雨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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