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用人单位长期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生活保障受损,近日经雁塔法院判决,涉事公司需按月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据了解,肖某自2003年10月至2024年1月在某建设公司工作,2017年10月肖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亦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肖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为肖某开具社保账户,无法补缴肖某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给肖某造成一定的损失,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养老金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综合肖某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该公司自2024年2月起,按同期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向肖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直至其去世。
法官指出,养老金是劳动者退休后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依法判赔养老金损失,既是保护劳动者晚年生存权的“守护盾”,也是鞭策用人单位合规经营的“警示钟”,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避免了因单位违法陷入老年贫困的悲剧。(完)
责任编辑:吴西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