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咸新区法院秦汉新城人民法庭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李女士(患有精神障碍)在一美发店被推销办理6000元预付会员卡后,其家人在次日要求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经营者扣除已消费服务费用后,退还剩余预付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独自前往美发店,本意仅为体验单次烫发服务,后在店员推荐下办理了该预付卡。次日,李女士家人发现此事,随即携带其病历等材料前往店内要求全额退款。店方以“会员卡已激活”“消费自愿”等为由拒绝,仅同意部分退款。
法庭认为,本案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本金。李女士办卡后实际仅接受一次烫发服务,且其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适用条件。
同时,法庭指出,经营者面对李女士这一特殊消费者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核实其行为能力及家属意愿,反而通过营销话术促成大额交易,存在不当之处。
最终,法院综合烫发服务市场一般收费情况及李女士实际消费内容,酌情判定扣除500元服务费,判决美发店向李女士退还预付款5500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纠纷常见于生活服务领域。“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定“冷静期”,有助于平衡消费信息不对称,规制过度劝诱营销,保障消费者权益。(完)
责任编辑: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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