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围绕与“家”息息相关的议题,开展家事案件精准普法,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回归“礼”。
一提到退彩礼,很多人头都大了:领证没领证退不退?共同生活多久算数?法条看得云里雾里,最后越看越懵。别急,记住一句话:典型案例就是最好的“法条翻译器”。接下来这几个案子,把彩礼的门道全讲透了。
案例一:
刘某与张某(女)于2022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5月举办婚礼,后于2023年10月分手。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向张某转账共计3.15万元,其中金额“520”的转账有5笔共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二人之间的转账均没有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同居期间张某为其购买家具、衣服及充值话费,刘某认为上述款项属于彩礼,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
法院不支持返还。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习俗举办婚礼,结合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存在“520”特殊含义转账的行为,张某亦承担部分生活花费,故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对张某的转账系用于生活花费,并非彩礼性质。
日常消费性支出和具有特殊含义的表达情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畴,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和生活经验,厘清往来款项性质,再适用相关规则处理。
案例二: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法律保护的是“结婚的目的"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仅举办结婚仪式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实实在在的“夫妻之实”应当作为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的考虑因素。双方自2019年2月起已共同生活,并在此期间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必然涉及到日常消费及因生育、抚养产生相关费用。若此时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三: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法院准予离婚并酌情确定返还部分彩礼。婚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故应当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64万元。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也应当看到,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在婚内王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李某某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彩礼本为“礼”字当头的祝福,不是柜台上的价格标签。彩礼轻一点,诚意重一点,排场小一点,日子方能长一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将致力做好家事普法,让法律走出法庭、走进生活,为面临家事困扰的群众指明方向,将法治温情送进千家万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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